(2017)闽0302执1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亭支行、赵素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2执1126号申请执行人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亭支行,住所地城厢区。被执行人赵素和,女,汉族,住所地莆田城厢区。被执行人陈凤祥,男,汉族,住所地莆田城厢区。被执行人陈煌云,男,汉族,住所地莆田城厢区。本院在执行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亭支行与赵素和、陈凤祥、陈煌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赵素和、陈凤祥、陈煌云的财产,执行数额以履行本案债务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志猛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伟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