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6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叶岳云与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蕲春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岳云,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蕲春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6执49号申请执行人叶岳云,男,汉族,1970年7月13日生。被执行人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蕲春分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法定代表人王忠民,男,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叶岳云与被执行人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蕲春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蕲春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2016]蕲劳人仲字第087号裁决。因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认为本案有不予执行的情形,并提供了证据予以证明。经审查,被执行人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蕲春分公司于2016年1月25日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注销。蕲春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未审查当事人的主体是否适格,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仲裁裁决,违反了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蕲春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蕲劳人仲字第087号裁决书,不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小元审判员 田 茂审判员 程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