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931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太原市矿山机器集团装备有限公司与山西忻州神达望田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原矿山机器集团装备有限公司,山西忻州神达望田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31执86号申请执行人:太原矿山机器集团装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爱红,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子街25号C区。被执行人:山西忻州神达望田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维基,公司总经理。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保德县腰庄乡路家沟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保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931民初79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山西忻州神达望田煤业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山西忻州神达望田煤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44286.89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永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