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4民初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264毛秋花与南通商和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秋花,南通商和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4民初264号原告:毛秋花,女,汉族,住海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健,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商和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南海路1399号商和广场5号楼6层。法定代表人:姚人可,总经理。原告毛秋花与被告南通商和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秋花撤诉。案件受理费10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姜 军人民陪审员 赵秀芳人民陪审员 李春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袁嘉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