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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1执9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杜秀娥等权属、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一中心建国门分中心,翟鸿雁,杜秀娥,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1执927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一中心建国门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西总布胡同**号。法定代表人:王超,该分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蒋建华,男,1977年6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祁云昆,男,1980年3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翟鸿雁(兼被告杜秀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翟某的法定代理人),男,1961年1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杜秀娥,女,1976年10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翟某,女,2009年5月21日出生。原告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一中心建国门分中心诉被告翟鸿雁、杜秀娥、翟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1民初57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一中心建国门分中心于2017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翟鸿雁、杜秀娥、翟某将×××房屋腾空交原告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一中心建国门分中心收回,同时搬至×××房屋内居住;被告翟鸿雁、杜秀娥、翟某腾房同时将房前自建房拆除,渣土清运干净。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且无证券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本案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程序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双方在执行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1民初57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许文清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贾云龙法官助理 杨 静书 记 员 张鑫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