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103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麦沛翔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沛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3刑初67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麦沛翔,男,195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广州市荔湾区。2009年12月2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0年5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2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武警医院)。公诉机关以穗荔检诉刑诉[2016]13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麦沛翔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黄小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麦沛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至8月,被告人麦沛翔在其住所广州市荔湾区贵华里2号多次容留伍某3民、冯某2荣吸食、注射毒品。其中,同年8月20日、21日、22日在其住所9次容留冯某2荣吸食、注射毒品。2016年8月23日,被告人麦沛翔在上址被民警抓获,当场在其身上和住所缴获白色固体粉末1包(经称重共3.31克,检出海洛因成分)、白色晶体2包(经称重共5.57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人民币1200元及塑料瓶1个。同日,伍某3民、冯某2荣在上址附近被民警抓获,当场从伍某3民身上缴获白色固体粉末2包(经称重共0.2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及注射器1支。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麦沛翔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麦沛翔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建议法院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的幅度内确定被告人的宣告刑。被告人麦沛翔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定性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查证属实并予以采纳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实本案的受案,破案情况。2、经被告人麦沛翔、证人伍某1、冯某1签认的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及被告人麦沛翔购买毒品后被民警��场抓获时的情况。3、经被告人麦沛翔签认的2袋白色透白晶体照片,证实2袋白色透明晶体是其藏在饰品盒内的冰毒。4、经被告人麦沛翔签认的椰树烟盒及白色固体照片,证实是其藏匿在后腰裤头用椰树烟盒装着的海洛因。5、经证人伍某2签认的针筒一支和两小包海洛因照片,证实是其在2016年8月23日向被告人麦沛翔购买毒品后被民警当场抓时从其身上搜出的针筒和海洛因。6、经证人冯某1签认吸毒工具锡纸及冰壶照片,证实照片中的男子就是被告人麦沛翔,桌子上放置毒品冰毒,吸毒工具锡纸与冰壶。7、搜查证、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金存款凭条、收据、赃证财物保管清单、涉案物品移交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麦沛翔住所荔湾区贵华里2号及人身进行搜查,并缴获扣押物品的情况。8、称量取样笔录及称量照片,证实从被告人麦沛翔住所缴获的白色晶体2包,一包重3.51克、一包重2.06克;从其身上缴获的白色固体粉末1包重3.31克。9、证据保全清单、称量取样笔录及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依法保全了从证人伍某1身上缴获的2包白色固体粉末和一支注射器,2包白色粉末的称量结果分别为是0.02克、0.18克。10、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证实被告人麦沛翔、证人伍某1、冯某1三人的尿检结果吗啡(海洛因)、甲基安非他明(冰毒)呈阳性。11、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实证人伍某2、冯某1均因吸毒处行政拘留15日、强制隔离戒毒2年。12、岭南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证人伍某1无法识别钱包中十二张面额100元的人民币中哪张是其支付的毒资。13、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9)荔法刑初字第1037号,证实被告人麦沛翔于2009年12月2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0年5月17日。14、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毒品违法犯罪情况、吸毒人员动态控详信息,证实被告人麦沛翔曾因吸毒前科被行政处罚和强制隔离戒毒。15、查询证明、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资料、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麦沛翔的身份情况。16、证人伍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8月23日其去到被告人麦沛翔住所,以100元购买了1包海洛因,出门不远就被民警人赃并获。其供认最近一周每天在该址共购买了7次毒品并在该址吸毒。经辨认,本案被告人麦沛翔就是容留其吸毒的人。17、证人冯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多次在被告人麦沛翔住所吸毒。2���开始至今,每天都在被告人麦沛翔家中购买并吸食毒品海洛因及冰毒各3次。案发当天想去被告人麦沛翔住所向其购买毒品时被民警抓获。经辨认,本案被告人麦沛翔就是容留其吸毒的人。18、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化验检验报告【穗公(司)鉴(化验)字(2016)2399号】,证实证人伍某2持有的2包白色固体粉末,1包0.18克,1包0.02克)检出海洛因成分19、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化验检验报告【穗公(司)鉴(化验)字(2016)2401号】,证实被告人麦沛翔1包透明塑料袋内装的白色固体粉末净重3.31克,检出海洛因成分;1包透明塑料袋内装的白色晶体净重3.5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1包透明塑料袋内装的白色晶体净重2.0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证实案发当天公安人员对涉案地点进行勘验,��该地查获涉案物品的情况。21、被告人麦沛翔的供述,其对自己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沛翔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麦沛翔曾经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再犯毒品犯罪,是毒品再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麦沛翔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麦沛翔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麦沛翔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3日起至2017年6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依法扣押的毒品、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蔡正尧人民陪审员 马秋娟人民陪审员 邓少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钟健涛梁绮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