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1民初00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刘树友与杨福、刘丽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树友,杨福,刘丽娟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初00186号原告:刘树友,男,汉族,1950年7月26日生,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程刚,长春市东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者。被告:杨福,男,汉族,1958年10月18日生,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刘丽娟,女,汉族,1964年11月13日生,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案由:所有权确认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树友诉被告杨福、刘丽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树友于2017年5月15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树友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树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即300元,由原告刘树友负担。代理审判员 史永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思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