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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1民初00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刘树友与杨福、刘丽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树友,杨福,刘丽娟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初00186号原告:刘树友,男,汉族,1950年7月26日生,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程刚,长春市东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者。被告:杨福,男,汉族,1958年10月18日生,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刘丽娟,女,汉族,1964年11月13日生,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案由:所有权确认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树友诉被告杨福、刘丽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树友于2017年5月15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树友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树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即300元,由原告刘树友负担。代理审判员  史永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思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