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8民初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8民初390号原告:王某某,男,194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甲,男,194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乙,男,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丙,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王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本院认为,被告王某甲涉嫌刑事犯罪正在接受公安机关侦查,原告王某某所起诉的追要款项已作为犯罪事实向公安机关申报,故对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本案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淑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