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民初2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李博然、杨文轩等与曾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博然,杨文轩,曾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2381号原告:李博然,男,198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原告;杨文轩,女,197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曾军,男,汉族,居民,住河北省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博然、杨文轩与被告曾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博然、杨文轩于2017年5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博然、杨文轩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博然、杨文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李博然、杨文轩负担。审判员 毛永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朝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