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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02行初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湖北惠宁置业有限公司与鄂州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惠宁置业有限公司,鄂州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702行初1号原告湖北惠宁置业有限公司,地址鄂州市梁子湖区太和镇太和大道。法定代表人汪棉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和平,湖北民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鄂州市国土资源局,地址鄂州市滨湖西路169号法定代表人祝建,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游波,该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惠宁置业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鄂州市国土资源局2016年7月22日鄂州国土资执罚【2016】016号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受理过程中,原告湖北惠宁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依法撤回对被告鄂州市国土资源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惠宁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明确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惠宁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院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惠宁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海刚审 判 员  邓 斌人民陪审员  胡选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仁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