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02财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王娇、谢添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娇,谢添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02财保21号申请人:王娇,女,1974年6月12日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系本案交通事故死亡者张家欣的母亲。委托代理人:冯锡春,广东德良(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谢添记,男,1986年11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阳江市江城区。申请人王娇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谢添记所有的粤Q×××××号轻型货车查封、扣押。申请人王娇自愿提供现金人民币20000元作此次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娇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谢添记所有的粤Q×××××号轻型货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磊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东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