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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终3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满清河、张淑美、满林与李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满清河,张淑美,满林,李宁,济南新概念置业发展中心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37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满清河,男,1963年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济阳县,住山东省济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尊建,山东闻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淑美,女,1963年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济阳县,住山东省济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尊建,山东闻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满林,男,1988年出生,汉族,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人民路**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尊建,山东闻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宁,男,1982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县。原审第三人:济南新概念置业发展中心,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守忠,男,195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县。上诉人满清河、张淑美、满林因与被上诉人李宁、原审第三人济南新概念置业发展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2015)济阳民初字第13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满清河、张淑美、满林于2017年3月1日以“经慎重考虑,决定不再提出上诉,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满清河、张淑美、满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满清河、张淑美、满林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980元,减半收取4990元,由上诉人满清河、张淑美、满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晓菲审判员  高希亮审判员  黄宏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