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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民初1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耿继忠与刘晓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纪忠,刘晓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1404号原告:耿纪忠,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告:刘晓军,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耿继忠与被告刘晓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耿纪忠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继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耿继忠负担。审判员  尹洪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