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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1民初12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杨德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1民初125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刘小花,女,汉族,1982年7月24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申请人:杨德菊,男,汉族,1970年10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人刘小花与被申请人杨德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1日作出(2017)赣0191民初12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杨德菊和刘陆爱的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刘小花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杨德菊×××账户中银行存款13万元的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已达成还款协议并均同意用被申请人杨德菊被冻结的银行账户中部分款项归还申请人刘小花,申请人刘小花因此申请解除,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杨德菊×××账户中银行存款13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孟李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欢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