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刑申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龚成伦抢劫刑事通知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云刑申59号龚成伦:你为抢劫一案,对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昆刑一初字第l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本院(2009)云高刑复字第23号刑事裁定不服。以你衣服上没有血迹,你没有抢劫,更没有伤害他人,认定你抢劫不符合事实,请求对你抢劫案重新取证调查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原判认定2007年6月12日凌晨,你在昆明市官渡区关上镇关坡村396号门前巷道内对朱XX实施抢劫,因被害人朱XX进行反抗,你遂用随身携带的刀具刺伤朱XX胸部等处,致朱XX死亡,而后逃离现场。上述事实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材料、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尸体辨认笔录、尸体检验报告、法医学鉴定书、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申诉提出你衣服上没有血迹,你没有抢劫与在案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不符。原判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所作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申诉要求重新取证调查,再审本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