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2民初2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李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李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2209号原告:任某某,男,1999年10月1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法定代理人:张某,女,1975年9月25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景书,石家庄维权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男,1966年10月9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任某某,女,1968年1月3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龚道平、陆少雄,河北尚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李某、任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某、任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任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任某某承担。审判员 周雪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邵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