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5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和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和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甘2925民初185号原告:李某,男,汉族,生于1989年12月8日,初中文化,农民,住和政县。被告:杜某,女,汉族,生于1991年11月1日,初中文化,农民,住和政县。原告李某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于2013年农历3月依当地习俗举行婚礼,后于2013年4月23日补领了结婚证,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一男孩名叫李某1,现年3岁,随被告一起生活。婚后无共同财产及债务,原告的个人财产有:组合沙发带茶几一套、电视机一台、电视柜一套、冰箱一台、立柜一件、电动车一辆。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2016年10月15日原、被告发生矛盾,在拉扯、争吵过程中被告用携带的刀子致伤原告,造成轻伤,被和政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原告在临夏州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0天,共花去医药费13069.21元。现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依法判令婚生男孩李泽昊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原告抚养费5万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药费等各项经济损失5万元;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审理过程中被告自愿放弃个人财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李某要求离婚,被告杜某同意离婚;二、男孩李某1由原告李某抚养,被告杜某承担孩子抚养费10000元;三、被告杜某赔偿原告李某的医药费10000元;四、被告杜某的个人财产作为经济帮助留给原告李某。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年明虎审 判 员 王 韬人民陪审员 马世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蓝凌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