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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民初1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高拴柱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拴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1720号原告:高拴柱,男,198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潇忆,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西昌路西。主要负责人:王国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媛媛,女,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拴柱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高拴柱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拴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由原告高拴柱承担。审判员  尹志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梓晏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