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02执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任景华与孙建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景华,孙建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02执648号申请执行人任景华,女,196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孝感市人,住武汉市东西湖区。被执行人孙建环,男,196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孝感市人,住孝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景华与被执行人孙建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任景华申请终止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24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熊远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段建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