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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6民初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泰和县瑞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新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和县瑞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新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6民初805号原告:泰和县瑞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和县城经一路(香寓花城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5638067025。法定代表人:刘娇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先铭,副经理。被告:陈新华,男,1981年10月24出生,汉族,住泰和县。原告泰和县瑞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新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泰和县瑞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泰和县瑞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泰和县瑞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熊红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薇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