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2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杨仁来、武邑县清凉店镇李紫乡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仁来,武邑县清凉店镇李紫乡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2执19号申请执行人:杨仁来,男,汉族,1965年9月24日出生,武邑县清凉店镇人。被执行人:武邑县清凉店镇李紫乡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杨仁生,该村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仁来与被执行人武邑县清凉店镇李紫乡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仁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11民终1845号民事判决书关于金钱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小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颉永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