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9民初1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何某1与何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1,何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民初1726号原告:何某1,女,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被告:何某2,男,196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原告何某1诉被告何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何某1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何某1负担。审判员 审判员 马占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红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