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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4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原告陈雨果诉被告成都小时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雨果,成都小时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4703号原告:陈雨果。被告:成都小时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波。原告陈雨果诉被告成都小时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诉称,其不服成都市成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出成华劳人仲委裁字(2016)第117号仲裁裁决书。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5月23日至2017年12月7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部分27500元,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询问原告,原告入职以来在成华区建设南路工作,合同履行地不在武侯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本院实地核实被告成都小时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并未在工商登记地址办公,被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现为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南路85号高地2栋1单元1502号。综上,因合同履行地及被告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均属于成华区,本案应由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唐楠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傅 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