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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民初17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李伟堂与广东彩艳股份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堂,广东彩艳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1763号之一原告:李伟堂。被告:广东彩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XXXXXX。法定代表人:邱德亮。委托代理人:简嘉仪,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陈惠明,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堂诉被告广东彩艳股份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511.38元(已减半),由原告李伟堂负担。审判长  梁津晃审判员  李月贤审判员  吴淑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仲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