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2执1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常庚与被执行人博爱宏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庚,博爱宏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2执1633号申请人常庚,男,1982年7月28日出生,住焦作市山阳区解放中路银行家属院。被执行人博爱宏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爱县孝敬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明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常庚与被执行人博爱宏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今查明被执行人博爱宏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晓燕审判员 黄四庆审判员 闫自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葛琳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