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5执33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河北振恒护栏粉末涂料有限公司、刘宝雄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振恒护栏粉末涂料有限公司,刘宝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5执33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河北振恒护栏粉末涂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门锁良。被执行人刘宝雄,男,198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本院在执行河北振恒护栏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与刘宝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8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宝雄在银行的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振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陆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