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4民初2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山东汇源建材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泰山工程有限公司、长沙润怡城乡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汇源建材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泰山工程有限公司,长沙润怡城乡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2710号原告:山东汇源建材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程效明,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洁琼,北京炜衡(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湖南泰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经济开发区太阳桥大市场A栋309-409号。法定代表人:毛立明。被告:长沙润怡城乡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宁乡大道。法定代表人:何春英。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山东汇源建材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泰山工程有限公司、长沙润怡城乡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汇源建材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汇源建材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对其诉讼有自行处分的权利,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汇源建材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92元,减半收取1496元,由原告山东汇源建材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芝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雨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