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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03执3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童国镇与黄山嶺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国镇,黄山嶺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孔爱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03执3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童国镇,男,196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黄山嶺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法定代表人:杨美娟,系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孔爱珍,女,汉族,1956年3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富阳市。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1003民初597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黄山嶺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因被执行人黄山嶺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出资人俞某于2010年10月22日向公司账户注资8000240元后,又将其中的8000000元抽转回其本人账户,此后又未将该出资款重新注入公司账户,出资人俞某系抽逃出资行为。但出资人俞某于2011年2月17日因病死亡,其在被执行人黄山嶺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资格和相应财产权益由第三人孔爱珍(系出资人俞某配偶)全部继承。因此,申请执行人童国镇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孔爱珍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兴平审判员  周国庆审判员  许信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甜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