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01执恢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文山市德厚镇德厚村民委德厚街三队与杨继青、曾文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山市德厚镇德厚村民委德厚街三队,杨继青,曾文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01执恢50号申请执行人:文山市德厚镇德厚村民委德厚街三队。负责人:李必祥,职务:队长。住所地:文山市德厚镇德厚村民委德厚街三队。委托代理人:王菊,云南杨柏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孙兴跃,云南杨柏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杨继青,女,壮族,1966年8月27日生,汉族,云南省文山市人,住文山市。被执行人:曾文龙,男,壮族,1991年9月16日生,云南省文山市人,住文山市。本院在执行文山市德厚镇德厚村民委德厚街三队与杨继青、曾文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继青、曾文龙已履行完毕文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2601民初84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2601民初8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新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红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