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3民初1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石某某、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石某某,曹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3民初1079号原告:朱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艳宁,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某某被告: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石某某、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缴26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武秀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贾艳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