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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3民初1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石某某、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石某某,曹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3民初1079号原告:朱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艳宁,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某某被告: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石某某、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缴26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武秀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贾艳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