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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民初1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蒋某、唐某1、唐某2、邓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蒋某,唐某1,唐某2,邓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1579号原告:李某,女,197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蒋某,女,197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唐某1,男,199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系被告蒋某之子。被告:唐某2,女,201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系被告蒋某之女。被告:邓某,女,194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原告李某与被告蒋某、唐某1、唐某2、邓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李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七日内预交受理费且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李颖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冯晓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