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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2民特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邵爱军、邵克军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邵爱军,邵克军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诉讼财产保全用)(2017)豫0822民特70号申请人邵爱军,女,51岁,1965年9月18日,地址:博爱县,申请人邵克军,男,49岁,1967年11月23日,地址:播爱县,本院在审理……(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X告XXX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概括写明申请人的具体请求内容),并已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不写此句)。〈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的,把X告XXX……,一段删去,改为写明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事实根据。〉本院认为,X告X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职权采取的,改为:本院为了……(写明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采取财产保全的具体内容)。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全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吉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