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民初2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赵树标与阜阳市五岳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树标,阜阳市五岳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赵树标,阜阳市五岳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2331号原告:赵树标,男,198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代理人:沈剑,安徽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阳市五岳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阜阳市清河东路京九商城综合楼3楼。法定代表人:范亚军,该公司经理。原告赵树标诉被告阜阳市五岳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确认书无法对被告进行送达。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原告应当向法院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通过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未找到被告,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事后本院通知原告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案件诉讼无法继续进行。故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树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4元,退还给赵树标。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