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3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2017)黑0523民初第51号原告谷永发诉被告李成龙追偿权纠纷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永发,李成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3民初51号原告:谷永发,男。被告:李成龙,男,现下落不明。2017年1月4日,本院依法受理了原告谷永发诉被告李成龙追偿权纠纷一案,并已作出了(2017)黑0523民初51号民事判决。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使生效法律文书难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成龙在宝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账户780220121007176323内存款5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方旭审 判 员 曲贵臣代理审判员 王海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