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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3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韩某与深圳国盛融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深圳某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3241号原告韩某,女,汉族,1984年9月27日出生,住址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温昕乐,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碧珊,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某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明路嘉汇新城汇商中心2912。法定代表人刘小琳。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过程中,原告韩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10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30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审判长 雷  桂  森审判员 张  慧  英审判员 戴  自  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婉妮(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