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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破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佛山市汽车修配厂劳动服务公司管理人与破产有关的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佛山市汽车修配厂劳动服务公司管理人

案由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破6-10号申请人佛山市汽车修配厂劳动服务公司管理人。本院在审理佛山市汽车修配厂劳动服务公司破产一案中,佛山市汽车修配厂劳动服务公司管理人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认为经过破产清算,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请求本院终结佛山市汽车修配厂劳动服务公司破产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经依法破产清算,债务人佛山市汽车修配厂劳动服务公司的所有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法应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佛山市汽车修配厂劳动服务公司破产程序。佛山市汽车修配厂劳动服务公司管理人应在破产程序终结后,持本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本案应收破产申请费5770元,实收100元,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本裁定即日起生效。审判审判长  王滑明审判员  李蔚婕审判员  黄健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劳健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