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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民初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749号原告:王某,男,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被告:李某,女,1970年9月22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为湖南省张家界市。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王某诉称:2009年,原、被告经本村媒人介绍认识,双方相处一段时间后,于××××年××月××日在安平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半年后,原告出去上班时,回家后发现被告不在家经多方寻找,均未找到被告。原告认为被告系失踪,报案后,因没有确切关于被告的线索,警方也无从查找。因被告长达7年时间下落不明,现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请求依法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请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二、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受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后,经查被告住所地系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崇文办事处长湾村二组10号,有明确的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李彦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 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