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民初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北京万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武汉水之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万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武汉水之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民初832号原告:北京万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路28号1-2层北京君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303室。法定代表人:孙同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璠(特别授权代理),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水之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赵家条69号。法定代表人:郭春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杨(一般授权代理),女,汉族,武汉水之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被告: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29号维亚大厦17层1709室。法定代表人:谌振宇,经理。原告北京万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水之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北京万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于2017年2月22日、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武汉水之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万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万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及邮寄费60元,共计585元,由原告北京万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许颖越人民陪审员 李 可人民陪审员 朱晓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俊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