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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02执142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杨岳林与朱亚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岳林,朱西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02执142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岳林,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县云湖桥。被执行人朱西亚,男,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县石鼓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岳林与被执行人朱亚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520000元。执行期间,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3月7日达成和解,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朱亚西从2017年5月15日至6月15日以此类推每个月还10万元,一直还到还清为止(包括法律规定的迟延履行利息和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目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湘0302民初13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朱亚西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杨岳林可以申请恢复到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继钰审 判 员  曾海龙审 判 员  边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金春丽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第二百三十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