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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民初1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明、胡艳玲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明,胡艳玲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1民初1272号原告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英,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万雪松,系该行清收二部职工。被告李明,男,汉族,现住公主岭市。被告胡艳玲,女,汉族,现住公主岭市。原告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明、胡艳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明、胡艳玲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0元,由原告负担555元,剩余555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判员 于 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