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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执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朱洪军与上海杜邦龙机电有限公司吕四分公司、上海杜邦龙机电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洪军,上海杜邦龙机电有限公司吕四分公司,上海杜邦龙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1执673号申请执行人朱洪军,男,1965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被执行人上海杜邦龙机电有限公司吕四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吕四港镇太阳庙村。负责人彭卫忠。被执行人上海杜邦龙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梅花路281号D337室。法定代表人彭卫忠,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朱洪军与被执行人上海杜邦龙机电有限公司吕四分公司、上海杜邦龙机电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的(2017)苏0681民特5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定,被执行人上海杜邦龙机电有限公司吕四分公司、上海杜邦龙机电有限公司应于2017年2月15日前共同给付申请执行人朱洪军工资款4541.7元。因两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朱洪军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541.7元。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上海杜邦龙机电有限公司吕四分公司承诺自2017年5月起每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在内的54名职工支付10万元直至所欠工资款全部还清为止。鉴于此,申请执行人朱洪军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7)苏0681民特55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凭原执行依据和本终结执行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袁 亮审 判 员  刘东伟助理审判员  金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秦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