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民初2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董玉章与董宏生、梁福珍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玉章,董宏生,梁福珍,董玉章,董宏生,梁福珍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4民初2056号原告:董玉章,男,195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告:董宏生,男,197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告:梁福珍,女,194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董玉章与董宏生、梁福珍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董玉章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玉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董玉章负担。审判员 李西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艾鸿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