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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3执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长明与郭县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长明,郭县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3执330号申请执行人李长明。被执行人郭县军。本院在执行李长明与郭县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郭县军名下有车牌号码为豫JRV1**号思威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郭县军名下车牌号码为豫JRV1**号思威牌汽车一辆,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石永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常胜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