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执恢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吴曼灵与刘泽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曼灵,刘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4执恢75号申请执行人:吴曼灵,女,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刘泽华,男,住吉林市船营区。申请执行人吴曼灵与被执行人刘泽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2016)吉0204民初2642号民事判决,判决主文内容:一、被告刘泽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吴曼灵借款本金4万元;二、被告刘泽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吴曼灵借款本金4万元的利息(自2016年8月3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吴曼灵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刘泽华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3.00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刘泽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曼灵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偿还借款、支付利息并负担诉讼费的义务。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了执行申请并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204执恢7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费25.0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学智审 判 员 张亚民审 判 员 韩晓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高愉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