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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4执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孟庆东、辛成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庆东,辛成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557号申请执行人孟庆东,男,197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辛成杰,男,1965年7月20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孟庆东与被执行人辛成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57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577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赵丕杰审判员 张孝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慕宗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