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执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孟庆东、辛成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庆东,辛成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557号申请执行人孟庆东,男,197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辛成杰,男,1965年7月20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孟庆东与被执行人辛成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57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577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赵丕杰审判员 张孝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慕宗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