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民初1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班彦福与曹政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班彦福,曹政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1581号原告:班彦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庆,临沭苍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政。原告班彦福与被告曹政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班彦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班彦福撤诉。案件受理费408元,减半收取204元,由原告班彦福负担。审判员 高 晓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雨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