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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6执2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程玉平、郑晓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玉平,郑晓东,潘秋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6执2844号申请执行人:程玉平,男,196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被执行人:郑晓东,男,198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被执行人:潘秋兰,女,199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永春县人。本院在执行程玉平与郑晓东、潘秋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526民初25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偿还欠款人民币80000元及利息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郑晓东所有的比亚迪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闽C×××××),因未扣到该车,暂不具备变现条件。经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钟德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礼源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