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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执恢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陈金城、天津宇辰人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金城,天津宇辰人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张泰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恢670号申请执行人:陈金城,男,196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天津宇辰人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航宇路18号。法定代表人:张泰宇,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泰宇,男,197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金城与被执行人天津宇辰人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张泰宇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工商登记,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财产线索提供,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二中民一初字第00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李建晖审判员 郭胜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姚易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