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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行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李文生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政府、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生,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政府,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内05行初16号原告李文生,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政府,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法定代表人何志伟,该旗旗长。委托代理人王晓华,内蒙古金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鑫,内蒙古金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新城区行政中心。法定代表人郝茂荣,该市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生诉被告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政府、通辽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文生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文生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李文生负担。审 判 长  褚东权审 判 员  盖蓬蓬人民陪审员  肖志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晓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