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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311民初2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智进强与代进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智进强,代进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311民初2411号原告:智进强,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被告:代进安,男,196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伊滨区。原告智进强诉被告代进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原告智进强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智进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智进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2.5元,由原告智进强负担。审判员 张 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晓曼 来自: